加工贸易合同审批 |
发布时间:2010-01-21 文章来源:本站 浏览次数:6590 |
一、审批依据:《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》(国发〔2004〕16号);《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》(国函〔1995〕109号);《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》(〔1999〕外经贸管发第314号) 二、申报条件:经营企业具备进出口经营权,加工企业须具有相关加工生产能力;D类企业不得从事加工贸易业务;从事加工贸易企业须通过专项网络申报。 三、申报材料:企业正式的申请报告;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资格证书复印件(外资企业批准成立的证书复印件);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;进出口合同;加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加工能力证明;相应的加工贸易申请表(专用程序统一打印)。 四、办理程序:企业上网录入合同申请信息,通过网络发送到省商务厅,经网上确认后,将有关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(送省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厅窗口),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,并发放业务批准证。不符合条件的网上告知。 五、承诺时限: 5 个工作日。 六、收费标准: 本项目不收费。 承办处室及联系电话: 贸管处 0551 - 2831262 商务厅窗口电话: 0551 — 2866712 语音查询电话: 0551 — 96123 监督电话: 0551 — 286666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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